根据工作需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条件 招录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警务辅助人员4名,其中执行辅警2名,协警2名,具体职位、条件等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附件1)。需符合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在1986年10月26日至2002年10月25日间出生)。 (四)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报考者的学历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22年10月26日前取得。 (五)身心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工作分配。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5.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与实验区法院正式在编干警存在回避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职务履行的亲属关系; 7.本人或直系亲属有作为被执行人未了结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 8.其他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八)身体有纹身的,列为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 二、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 体能测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一)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22年11月14日-11月21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1108办公室(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龙凤中路5号,联系电话:0591-86281186、0591-24263918)。 3.报名材料。有意者自行下载并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附件2),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及学位证书、学信网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照3张(背面应签名)。 4.防疫提醒。现场报名需严格执行实验区疫情防控规定方可进入。 5.资格初审。报名截止后,将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身体素质及反应能力。测试项目为: 1.1000米跑 2.10米*4往返跑 3.纵跳摸高 体能测试设定及格线,及格线详见《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附件3),采取排位赋分制,即及格线以上的人员按照成绩排名,第1名计100分,每低一个名次降2分,同名次的就高计算,未达到及格线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考试。体能测试成绩以1000米跑步占50%,其他两个项目分数各占比25%计算。 (三)面试 1.对象确定。从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招聘人数,按1:2的比例以体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若出现成绩并列的,一并确定为面试对象。 2.注意事项。进入面试的考生因故自行放弃面试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放弃声明,在报考该职位且测试成绩合格的报考者中,按排名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 (四)体检 1.体检对象根据招聘人数,按1:1的比例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体能测试×50%+面试成绩×50%)从高到低确定。若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 3.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复检只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最终体检结论。 (五)考察 从体检合格的人员中按1:1确定参加考察人选。考察期间考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或以上级别)派出所开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及户籍所在地乡镇(或以上级别)综治部门开具的综治证明。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者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应从报考该职位且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 (六)聘用 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三、工资待遇 执行辅警的工资待遇参照实验区公安局辅警执行;协警工资待遇参照我院临聘人员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资料。报考人员应对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负责,如因个人填报信息错误、不全、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的,责任自负。 (二)资格复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与公告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聘用资格,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报名不收报名费,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四)未被聘用的,材料不退回。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2日